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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印章管理办法(修订)

编辑:米佳佳 [发表时间]:2025-12-12 [来源]: [浏览次数]:

安徽师范大学印章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级各类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是学校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统筹印章的刻制、启用等工作,指导、监督印章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章  印章的种类和规格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

(一)学校党委印章、学校行政印章、学校钢印、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省监委驻安徽师范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名章;

(二)学校职能部门、学院、群团组织、直属单位、附属单位、学校所属科研机构等单位及内设组织印章

(三)学校各级各类业务专用章;

(四)学校领导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用于因公事务的签名章;

(五)其他经学校许可使用的印章。

第四条 学校党委印章、学校行政印章直径为4.2厘米,学校钢印直径为4.0厘米。学校党务部门印章直径为4.2厘米,其他职能部门、学院、群团组织、直属单位、附属单位、学校所属科研机构印章直径为4.0厘米。科级行政机构印章直径为3.8厘米。

第五条 学校各级各类印章字体均为宋体。学校法定代表人名章为签名体。

第六条 除学校法定代表人名章、签名章及部分业务专用章外,印章一般为圆形。

第七条 印章所刊单位名称一般应为全称。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注销

第八条 学校党委印章、学校行政印章、学校钢印、学校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刻制,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按照上级相关规定办理。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省监委驻安徽师范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印章的刻制,由纪委办公室按照上级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学校新成立的单位因工作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填写《安徽师范大学印章刻制申请表》(附件1),并附本单位成立的正式文件,经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持学校开具的介绍信前往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刻制。

第十条 因单位调整更名、印章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等原因需要更换印章的,应填写《安徽师范大学印章刻制申请表》,并附单位调整、更名的正式文件或磨损印章的印模,经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审核,持学校开具的介绍信前往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刻制新印章。

第十一条 学校所属科研机构印章刻制需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科研处备案后,由科研处统一办理刻制手续。

第十二条 学校职能部门、学院、群团组织、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的内设组织印章及主要负责人签名章由各单位自行办理刻制手续。

第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刻制学校业务专用章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交申请,经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持学校开具的介绍信前往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刻制。

第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刻制学校领导用于因公事务的签名章的,由相关单位提交申请,报校领导同意后,持学校开具的介绍信前往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刻制。

第十五条 各单位党委、行政印章,学校业务专用章,需在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留存印模、登记发文后启用。如更换印章的,原有印章交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移交档案馆封存。

第十六条 如单位撤销,原单位党委、行政印章、业务专用章应在单位撤销当日立即停止使用,并在5个工作日之内交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移交档案馆封存,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或销毁。

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七条 学校印章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与使用:

(一)学校党委印章、学校行政印章、学校钢印、学校法定代表人名章的管理与使用,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管理与使用;

(二)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省监委驻安徽师范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印章的管理与使用,由纪委办公室负责管理与使用;

(三)学校职能部门、学院、群团组织、直属单位、附属单位、学校所属科研机构印章及主要负责人签名章的管理与使用由各单位负主体责任,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指导、监督责任;

(四)学校业务专用章的管理与使用,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主体责任,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指导、监督责任;

(五)学校领导签名章的管理与使用,申请单位负主体责任,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指导、监督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印章、学校行政印章、学校钢印、学校法定代表人名章申请使用时,应按照“一事一报、逐级审批”的原则,严格执行“先审批后用印、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具体用印程序如下(附件2):

(一)一般程序。各类文件、材料需加盖校级印章的,应由用印申请人提交用印申请,经所在单位、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用印。其中,分管校领导认为需要提交学校主要领导审批的,应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用印;学校领导签名章使用,应提交学校领导本人审批同意后用印。

(二)例行事项程序。学校日常工作中长期存在、需大量使用校级印章的例行事项,由用印申请人提交用印申请,报所在单位、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用印(附件3)。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学校印章、校钢印的使用范围,凡用各单位印章和有关专用章可以办理的事项,不得使用学校印章。

第二十条 用印前应履行用印审批手续,凭用印联系单用印。印章管理人员应审核用印审批手续,核实内容和数量,并做好用印登记存档。用印时应当规范,印迹端正、清晰、居中下压单位名称和日期。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委派政治素质高、工作责任性强的同志专人保管和使用印章,并指定固定办公场所专用保险柜存放印章,确保印章保管使用安全。印章不得带离指定办公场所使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带离使用的,应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印章管理人员应在用印现场监章。

第二十二条 印章如有遗失的,各单位应立即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并登报声明作废,同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用印:

(一)未履行规定的用印审批程序或者用印审批程序不符合要求的;

(二)用印材料信息尚未填写完备,或为空白纸张(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空白表格等);

(三)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四)内容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五)其他不适宜用印的。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印章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印章管理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应当严格审核审批程序,仔细阅读用印内容,核实用印数量,审查用印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五条 在印章刻制、管理与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学校对各持章单位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处理;给学校造成法律纠纷、经济损失和声誉毁损的等不良后果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伪造学校印章等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学校报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持章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印章管理细则,明确印章的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并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安徽师范大学印章管理规定》(校办字〔2005〕32号)废止,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安徽师范大学印章刻制申请表

2.安徽师范大学印章使用申请流程

3.安徽师范大学例行申请用印事项清单

   

                                                                             安徽师范大学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