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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公务车辆管理及公务出行保障暂行办法

编辑:孙静 [发表时间]:2019-09-02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用车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校园建设,提供更加安全、规范、高效、优质的公务用车服务,根据《安徽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安徽省属公办高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车改后批准保留的实物保障用

车、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警卫巡逻用车、后勤保障所需的业务工具车辆管理分别由保卫处、后勤管理部门按照相关办法执行。目前按照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保障公务出行的岗位和人员原则上维持现有方式。

第三条  学校公务用车编制数量及标准根据上级管理部门核准。

第四条  学校公务车辆适用范围

()实物保障用车是指保障学校主要负责人日常公务活动的公务车辆,学校主要负责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配备实物保障用车或领取公务出行补贴,如领取公务出行补贴,则不配备实物保障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档案、特急文件和涉密载体的公务车辆,具体包括:特殊机要密码、电报的传输、运送;普通公文的交换、传递;其他机要通信工作需要等。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公务车辆,具体包括:实施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以及其他紧急不可预测的情况;参加省级领导机关和省直有关部门紧急召开的会议;参加重要公务接待和外事活动;接待上级部门或兄弟高校考察调研等;学校领导参加省内重要会议、活动或赴省汇报、协调工作的公务出行;前往警卫、管理要求严格的场所参加公务活动;学校组织的集体考察、调研、检查、扶贫等公务活动;社会化交通方式提供不足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保障跨区域出差、下乡等公务出行需要;干部职工工作期间因伤因病需紧急就医;特殊情况下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的公务出行等。

()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是指为离退休干部提供必要服务的,具体包括:学校组织老同志集中学习、参观考察、参加会议等外出活动;看望、走访、慰问老同志等。

第五条  学校实行公务出行分类保障。省外公务出行由公共交通保障,一般不得使用保留车辆;在省内其他地区(含芜湖市四县、江北等)公务出行,优先选用公共交通,应急保障等特殊公务经批准可以使用保留车辆。

第六条  对经上级部门批准保留的车辆必须严格用于规定用途。车辆使用需填写《安徽师范大学公务车辆使用审批表》(附件),由学校办公室按照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的原则统筹调度。

第七条  严格学校公务车辆使用登记制度,学校办公室严格登记用车日期、驾驶员姓名、起止时间、行车区域、用车部门和人员、事由等信息。

第八条  除学校车辆保障公务活动外,按照上级规定并结合实际,学校还采取其他方式保障公务出行:

(一)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人员,芜湖市区以外(含县域)的公务出行采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市场化方式予以保障;

(二)学校其他人员在执行公务发生出行费用可予以报销,报销方式和要求依照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三)参加上级会议或重要活动,以及学校组织大型活动、大型会议,或遇突发事件、应急活动等,如现有车辆无法满足需求,可采取社会化租赁形式予以保障。

第九条  异地任职干部回家探亲,依据《关于全省挂职、选派、异地任职干部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皖组通字〔201556号)和《关于全省挂职、选派、异地任职干部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皖组通字〔201733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  对经上级部门批准保留的车辆必须严格用于规定用途合理安排车辆。

第十一条  公车的油耗、维修费等必须建立台账,定期公布。学校公务车辆运行经费全部列入学校年度预算,严格按照学校预算执行,财务处、学校办公室负责经费使用情况的统计和监控。

第十二条  学校公务车辆实行“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定点检测、定点维修”制度,加油实行一车一卡制。

第十三条  各类用车结束后,车辆应及时驶回学校,不得随意在校外停放过夜,以确保车辆安全。无公务出行的公务车辆应一律停放到校内指定位置,车辆停放期间,需做好车辆的安全防火防盗工作。

第十四条  公务用车如发生交通事故或被盗窃、抢劫、损坏时,车辆使用管理部门和当事人必须第一时间(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和保险公司报告。

第十五条  学校公务用车管理应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和广大师生监督。各单位、部门、各级领导干部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贯彻落实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管理不当和违反相关规定者,追究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者,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严守操作流程,文明驾驶,爱护车辆并保持外观良好、内饰清洁。出车前及出车结束后做好车辆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出车时保障车辆行车安全。

第十七条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服从工作安排,出车时,确保准时,服务热情,工作任务竭力完成;不出车时,按时到岗,在办公室坐班,随时候命;下班后、公休及节假日期间,保持通讯畅通,以便遇到紧急情况时及时出车。

第十八条  公务车辆驾驶员应恪尽职守,自觉保守秘密。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假借学校或领导名义谋求私利,不得假借领导名义公车私用,不得驾驶公车出入娱乐场所。

第十九条  严禁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疲劳驾驶等;严禁私自出车、出借公车、更换驾驶员等。若因以上行为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车辆损坏及违法行为的,一切责任由驾驶员承担。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先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安徽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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