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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

编辑:孙静 [发表时间]:2019-09-02 [来源]: [浏览次数]:


学校规范性文件是指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以及其他上位规范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用于规范学校办学和管理事务,向全校各部门和单位、师生员工公开发布,能够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章程”“规定”“办法”“细则”“规则”“规程”等;对某一项具体工作、问题提出带有约束性的措施,或者为贯彻执行上级某一项决定、制度、要求而提出具体的举措,可称“意见”“决定”。但不能称“条例”“规章”。属暂时使用的,可在名称上加“暂行”“试行”。

第二条 规范性文件的表述形式

规范性文件的表述形式一般为条文形式、段落,内容复杂的,可以分章节。名称为“规定”“办法”的,应以条文形式表述。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立项

建立学校规范规范性文件年度立项制度。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和实际需要在每年年初提出规范性文件立项申请,填写《安徽师范大学规范性文件立项申请表》(见附件),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学校办公室汇总,报学校党委常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制定学校规范性文件年度立项清单。

如因上级要求、学校发展迫切需要、时间紧急等特殊原因,也可适时提出立项申请。对于职能部门、单位没有提出申请,但学校党委常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经研究认为确有必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直接批准立项,列入年度立项清单,指定有关职能部门、单位负责。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规范性文件由申请单位(指定单位)负责起草,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起草时,应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涉及学校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对于一些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要加强论证评估。

起草单位应将送审稿及其说明(主要包括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等)和其他有关材料经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送学校办公室进行审查。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学校办公室从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文字等对送审稿进行统一审查。审查时,可就有关问题组织调查研究,进一步征求、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师生员工的意见。根据需要,可由法律顾问进行审读。

审查送审稿后,学校办公室应当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及时向起草单位反馈。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对送审稿进行完善。

通过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拟定正式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情况等),由起草单位和学校办公室负责人共同签署,并由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请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审阅同意后,提请报学校党委常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等有关会议审议。

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审议。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议或者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成为正式文件。会议研究时,由起草单位负责对草案作会议汇报并提供书面说明。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有关会议研究决定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送分管校领导会签,由校党委书记或校长或委托主持工作的校领导签发。

未经会议审议,各单位不得将规范性文件直接报请校领导签发。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发布

学校办公室应按照有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党务、校务公开以及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以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将规范性文件予以发布,一般自公开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公开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范性文件涉及保密内容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确定印发和发布范围。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应当在文件中作出规定,有以下情形的,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议或者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一)规范性文件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范性文件依据的;(三)其他需要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议或者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的情况。

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议或者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的,由起草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学校办公室组织审查后报请学校党委常委会议或者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发布。

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修订与废止

学校各部门、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发现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内法规以及其他上位规范不一致或相抵触的,或国家方针、政策的发生调整的,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对于需要修订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由相关部门、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学校办公室组织审查后报请学校党委常委会议或者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学校办公室定期汇总、以清单方式进行公布。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规范性文件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备案,并每年进行整理汇编。起草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也应根据需要留存备案、归档汇编。涉及师生员工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部门、单位内部的规范性文件,应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办公室对学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公布、备案等工作履行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