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校印章为“安徽师范大学”印章和“安徽师范大学”钢印,代表学校的名称、权力、凭信和职责。
第二条 校长名章指校长的签名章,具有法人效力。
第三条 学校印章直径为4.2厘米,学校钢印直径为4.0厘米。学校所属处级行政机构印章直径为4.0 厘米,科级行政机构印章直径为3.8厘米。
第四条 学校党务部门印章直径一律为4.2厘米。
第五条 学校所属科研机构印章直径为4.0厘米。
第六条 学校印章字体为宋体。校长名章为签名体。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与启用
第七条 学校印章由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刻制。
第八条 学校所属处级机构印章由学校批准刻制。科级机构印章由各处级机构自行办理刻制手续。
第九条 凡经学校批准新设或更名的处级机构,可以申请刻制印章;凡印章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处级机构,可以申请重新刻制印章。
第十条 处级机构印章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办理刻制手续。也可由学校办公室开具介绍信,用印单位凭公文及介绍信前往公安部门指定单位办理刻制手续。
第十一条 处级机构印章刻制完成后,应先交至学校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登记、发文启用新印章,同时收回原有印章。旧印章由学校办公室统一保管,按规定交档案馆封存。
第十二条 学校所属科研机构印章刻制需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科研处备案后,方可办理刻制手续。
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党委印章、学校印章、学校钢印、校长签字章,由学校办公室统一管理,专人负 责保管和使用,严格用印手续。
第十四条 学校印章使用的范围和程序。
(一) 以学校名义上报下发的正式文件用印,在送校领导签发前须经办公室秘书科核稿编号。以学校或党委名义拟制的上行文、平行文,由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下行文由分管校领导签发,并送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审阅,方可用印。
(二) 各类上报材料,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由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或经授权的负责人签字,方可用印上报。
(三) 以学校名义印制的各类证书、证件、奖状等,须经承办单位造册、编号、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签字,可一次性加盖学校印章或校钢印。
(四) 补办毕业证明书、学生证和工作证,须分别经教务处、人事处审核,学校办公室复核后,方可加盖学校印章。
(五) 各类合同、协议书、意向书、备忘录、鉴定证书、聘书等,须经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由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或经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用印。
(六) 申报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奖励及专利申请等,由科研处统一造册审核,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方可用印。
(七) 银行汇兑单据、办理申请进口设备与物资等各种手续,经财务处或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方可用印。
(八) 各类常规性部门报表,由主管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分管校领导签字,方可用印。
(九)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翻译件,需加盖学校印章时,须持证书原件,经教务处和研究生学院核查,有关负责人签字,翻译件须经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学校办公室复核后,方可用印。
(十) 教职工、学生出国、出境材料,因公出国(境),须持相关文件,由组织部或国际教育学院按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学生经学生处审核,教职工经人事处审核,分管校领导签字,方可用印。
(十一) 出差介绍信,须经主管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学校办公室复核后,方可用印。
(十二) 各类证明,须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有关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签字。个人身份证明原则上不予出具。
(十三) 其他特殊情况,须经有关校领导签字。凡涉及到学校重大利益,对学校发展有影响的材料,须经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用印
(十四) 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十五) 未经单位或部门领导签发批准的文件、材料;
(十六) 非本校教职工或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十七) 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等;
第十六条 印章管理人员用印时,必须审核用印内容,检查审批手续,发现审批手续不全或批准权限不当,应拒绝用印。
第十七条 所有用印材料,均应保留校领导签批的原稿或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印章不得带离办公室。如因特殊情况需在办公室以外的地点使用印章,需由用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分管办公室的校领导批准,印章管理人员应在用印现场监章。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学校印章、校钢印的使用范围,凡用各单位印章和有关专用章可以办理的事项,不得使用学校印章。
第二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印章使用,须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各部门、各单位要委派政治素质高、工作责任性强的同志专人保管和使用印章,如保管人外出,应由本单位负责人管理,不得将印章交无关人员保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